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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深環[2020]133號)

     2023-12-25        197


    深圳市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為了規範我市工業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降低生產安全和環境安全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指引 。

    一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深圳轄區工業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管理 。本指引所指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包括工業企業水汙染防治設施 、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和噪聲汙染防治設施 。本指引不適用於放射性汙染防治設施 。

    本指引可供政府應急管理 、消防 、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檢查主管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時參考使用 。

    二 、工作目標

    加強我市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管理,及時排查治理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隱患,實現對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風險的有效管控,確保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運行,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

    三 、工作重點

    本指引的重點是預防工業廢水處理設施 、工業廢氣淨化設施(含除塵裝置)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可能發生的中毒 、窒息 、溺水 、爆炸 、坍塌 、觸電 、機械傷害和高處墜落等事故,以及上述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

    四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全市各類工業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將本單位汙染防治設施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係 。

    應急管理 、消防 、工業信息化 、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屬地街道辦按市政府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對企業履行汙染防治設施安全主體責任形成共同監督機製 。

    (一)企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管理機製

    企業應建立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將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納入企業的安全管控對象,即企業在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作業許可及安全計劃或總結時,將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工作一並安排 。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製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對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運行負直接的監督管理責任 。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工業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工業汙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操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 。

    汙染防治設施委托運營的,企業應與運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約定雙方的安全職責 。企業應當督促運營單位開展崗位安全操作和應急技能教育培訓,持續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對運營單位的安全行為進行監督 。

    (三)工業汙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責任

    工業汙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應掌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所有汙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掌握汙染防治設施安全要點,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汙染防治設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

    (四)其他責任

    1.企業汙染防治設施采用新工藝 、新技術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 、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2.企業委托外單位實施涉汙染防治設施有限空間作業或動火作業或高空作業時,應履行安全監督 、培訓和作業許可等職責 。

    3.企業排查到汙染防治設施涉消防 、職業衛生及建築結構方麵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分別報告屬地消防 、衛生健康和建設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屬地應急主管部門。

    五 、強化安全風險管控

    (一)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控製度

    企業應根據《深圳市安全風險管控暫行辦法》的規定建立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風險管控製度,細化落實工業汙染防治設施運行崗位人員的風險管控職責,組織崗位人員全麵辨識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風險評估分級,查找管控薄弱環節,提出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建立風險清單,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 、設置重大風險公告欄,在有較大風險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上崗操作前或者交接班時進行風險預知和管控確認,提高全員風險意識和風險防控應對能力,將風險管控措施落到實處 。

    (二)完善安全風險辨識內容

    對各類風險的全麵 、充分的辨識是風險管控工作的基礎和關鍵,風險辨識工作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對以下三個方麵進行安全風險辨識:

    1.水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風險主要包括中毒 、窒息、淹溺 、觸電 、機械傷害 、高處墜落 、設施坍塌,以及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等 。

    2.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風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使用不當或排放毒性氣體引起人員中毒,操作平台高空墜落,易燃易爆廢氣引發的火災爆炸事故,廢氣處理設施有限空間的中毒 、窒息事故,可燃性粉塵收集除塵裝置引發的粉塵爆炸事故,廢氣處理塔坍塌事故及觸電事故等 。

    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的安全風險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危險廢物遇火源或自身蓄熱造成火災爆炸事故,不相容危險廢物違規貯存引起火災爆炸事故,毒性或腐蝕性危險廢物引起人員中毒事故 。

    (三)製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針對辨識出的每項汙染防治設施危險源(風險點),製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在製定風險管控措施時,可結合相關法規要求,按“消除 、替換 、控製 、防護 、直接管理 、間接監管”的順序考慮控製風險的措施 。通過與已有的管控措施對照,分析差距和不足,排查並治理安全隱患 。提出的安全管理措施應納入到相應的崗位規程 、作業規範和應急預案中 。

    崗位人員應參與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掌握安全風險辨識技能 。安全風險辨識應動態更新 、持續完善 。

    六 、建立運行隱患排查治理機製

    (一)建立健全隱患排查製度

    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根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風險管控要求,對工業汙染防治設施的場所 、設備設施 、環境 、人員活動的風險點,製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 、內容和頻次,並將責任分解落實,推動崗位人員主動參與排查安全隱患 。對於排查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在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製定並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 、措施 、資金 、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

    (二)編製隱患排查表

    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的對象包括可能導致人員傷亡的設備設施 、區域場所和人員行為,主要為可能觸發中毒 、窒息 、火災 、爆炸 、坍塌 、淹溺 、觸電 、雷擊 、高處墜落 、機械傷害和物體打擊等事故的隱患,企業應在充分辨識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各類安全風險的基礎上編製符合自身實際的隱患排查表,部分內容可參照附件安全隱患排查表 。排查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

    1.汙染防治設施有限空間作業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取得作業許可,是否在沒有進行有效通風和檢測確認的情況下進入作業 。

    2.危險廢物是否超量或超期貯存,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與員工食堂或宿舍的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

    3.不相容危險廢物是否混合貯存或隔離措施是否存在缺陷 。

    4.易燃易爆類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是否采用防爆電氣等防止產生火災爆炸的措施 。

    5.廢水處理站工藝池或廢氣操作采樣平台防護欄杆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安全標準要求 。

    6.廢水處理站是否存在通風不良,致使有毒有害氣體難以快速擴散的情形 。

    7.大型汙染防治設施是否存在超期服役或腐蝕老化嚴重,可能引起坍塌事故的風險 。

    8.廢水或廢氣處理是否存在易於產生硫化氫 、氰化氫致人傷亡的工藝環節(嚴禁在酸性環境下使用硫化鈉降汙工藝,嚴禁使用酸化法去氰工藝) 。

    9.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存放狀態,是否潛伏著產生硫化氫或氰化氫的風險(如配藥區間裏強酸與硫化鈉相鄰 、強酸放置於含氰廢物上方) 。

    10.安全管理方麵,企業是否未將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納入企業的安全管理體係;汙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是否熟悉崗位危險因素,是否熟悉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具體必備的應急技能;企業是否製定了有限空間作業 、動火作業及高處作業規章製度並落實 。

    七 、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一)專項預案編製與完善

    企業在編製或委托編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編製汙染防治設施生產安全事故專項預案 。預案應明確汙染防治設施中毒 、窒息 、溺水 、觸電 、火災 、淹溺 、觸電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

    (二)應急資源配置與維護

    根據企業自身汙染防治設施安全風險特征,配備必要的安全應急裝備與物資,定期實施應急物資和裝備的檢查維護,確保安全與環境應急物資時刻處於有效狀態 。

    (三)應急培訓及演練

    按照“平戰結合”的方針,在應急預案製訂和修訂的全過程以及完成後,不斷加強應急法規政策和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崗位人員汙染防治設施事故應急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演練,做好演練記錄,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應急專業素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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