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自2022年6月1日執行 ,實施銜接要求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 ,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汙之前 ,對照《深圳名錄》的管理類別 ,依法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或進行排汙登記 。
(二)未納入《國家名錄》但按照《深圳名錄》需申領排汙許可證或進行排汙登記的 ,以及按《國家名錄》進行排汙登記但按照《深圳名錄》需申領排汙許可證的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應於2022年9月30日前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 ,或完成排汙登記 。
(三)納入《深圳名錄》的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在《深圳名錄》實施前已按《國家名錄》申領排汙許可證繼續有效 ,在辦理重新申請 、變更 、延續等業務時 ,應當按照《深圳名錄》規定的管理類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