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生產產生危險廢物是否必須針對危險廢物編製專項應急預案 ?
答
:根據新《固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產生
、收集
、貯存
、運輸
、利用
、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應當依法製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結合《”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21〕20號)要求
:”依法製定了意外事故的環境汙染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評估標準為”有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綜合性應急預案有危險廢物相關篇章或有危險廢物專門應急預案)“
。因此
,”產生
、收集
、貯存
、運輸
、利用
、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編製綜合性應急預案有危險廢物專章或有危險廢物專門應急預案
,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