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印刷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於2023年1月1日實施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 ,自行廢止 。 現谘詢 ,2023年1月1日後的新建項目印刷工業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是否應按《印刷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執行 ,而無需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 815-2010) ?
2023-01-28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國家安全 、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製定強製性國家標準” ,並提出了“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製性標準的製定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的例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第十條“目前部分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製性標準製定另有規定 。例如 ,《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 。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領域有環境保護 、工程建設 、食品安全 、醫藥衛生等 ,這些領域的強製性國家標準或者強製性行業標準或者強製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 。(相關內容參考自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址 :https://www.sac.gov.cn/zt/bzhf/bzhfsy/201803/t20180305_341802.htm?version=2.5.40020.452&platform=win)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