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 ,建設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 、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 ,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後
,建設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
、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
,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
。
一般情況,需要重新申報環評的原因如下 :
①建設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 ,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界定為重大變動 。
②重大變動適用於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經批準且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 。已通過竣工環保驗收自主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的 ,應根據變動的內容按照改建 、擴建項目編製並報批環評文件 。
③屬於重大變動的 ,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或變動部分動工前 ,按現行分級審批規定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批項目重大變動環評文件 。
④建設項目存在變動但不屬於重大變動的 ,納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管理 。
⑤建設項目是否屬於重大變動 ,由建設單位自行判定 。如無法明確認定項目變動性質 ,或建設項目未納入以上重大變動清單 ,可組織編製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包括因工程變動導致的有利和不利環境影響) ,按照現行分級審批規定報環評審批部門認定 。
⑥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投資金額等發生變化 ,但項目性質 、規模 、地點或者采用生產工藝等未發生變化的 ;或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發生變化 ,但新方案有利於環境保護 ,減輕了不良環境影響的 ,原則上可不界定為重大變動 。
除以上情況外 ,可結合《汙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來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