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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汙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環〔2023〕143號)

     2023-07-28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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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汙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環〔2023〕143號

    各有關單位 :

      為強化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 ,加強排汙許可製與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製度的銜接聯動 ,我局製定了《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汙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方案》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組織實施 。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4日

      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汙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方案

      為強化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 ,加強排汙許可製與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製度的銜接聯動 ,推進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 ,使排汙許可證能夠承接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要求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落實〈關於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係實施方案〉試點工作方案》(環評函〔2021〕76號)和《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深府規〔2022〕2號) ,結合深圳實際 ,製定本方案 。

      一 、工作目標

      落實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以下簡稱“管理清單”)相關規定 ,規範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汙許可證申報要求和流程 ,推動排汙許可製與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製度的銜接 ,強化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 。

      二 、實施範圍

      建設地點位於深圳市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 ,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深汕特別合作區可參照執行 。

      (一)依據《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深府規〔2022〕2號)實施清單管理 。

      (二)依法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

      三 、嚴格落實區域環評管理清單要求

      排汙許可證申報材料 ,除應當符合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要求,還應落實所在區域管理清單有關規定 ,實現區域環評與排汙許可證在管理內容上的銜接 。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的 ,應同步提交總量計算過程文件 。

      (一)規範主要內容申報

      應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要求 ,規範填報排汙許可證申報材料 ,包括項目準入條件 、主要原輔材料 、汙染治理設施 、大氣汙染物排放信息 、水汙染物排放信息 、固體廢物管理信息 、其他控製管理要求及許可內容等 ,確保排汙許可證有效承接區域環評管理要求 。具體填報及審核要求見《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汙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附件1) 。

      (二)規範主要汙染物排放量核算

      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的 ,需同步提交總量計算過程文件 ,明確總量控製指標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法 ,自身有總量控製指標替代來源的應列明替代來源 。其中VOCs總量計算方法選取原則 、計算公式參照《深圳市重點工業企業VOCs排放量核定方法(試行)》(深環辦〔2023〕43號) ;計算參數按照生態環境部《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2022年修訂)》中的VOCs廢氣收集率和治理設施去除率通用係數選取 。鍋爐的NOx總量參照《鍋爐產排汙量核算係數手冊》進行核算 。具體要求見《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大氣汙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指引》(附件2) 。

      企業VOCs收集及治理措施不滿足要求(如光催化 、光氧化 、水噴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 、低溫等離子等)或排放量較大的(如VOCs排放量大於100kg/a) ,企業應采取更優的廢氣收集及治理措施 ,以降低VOCs排放總量 。

      除VOCs 、NOx指標外 ,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需許可大氣汙染物排放量 、水汙染物排放量的汙染因子 ,還需要按照汙染源源強核算指南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分別計算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 ,並按計算結果取嚴執行 。

      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無需許可汙染物排放總量 ,但仍需總量替代的 ,將總量控製指標載入其他控製及管理要求中 。

      (三)規範環境管理要求

      應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及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要求 ,規範工業固體廢物汙染防治 、工業噪聲防治要求 。同時 ,將管理清單中規定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等載入其他控製及管理要求中 。具體填報及審核要求見《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汙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附件1) 。

      四 、推動區域環評與排汙許可證在辦理流程上的銜接

      對區域環評與排汙許可證的辦理流程進行銜接 ,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在完成開工前信息公開後即可提交排汙許可證申報材料 ,審批部門對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查 ,依法核發排汙許可證 。

      (一)辦理流程

      1.開工前信息公開

      排汙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核對所在區域的管理清單 ,確認項目屬於清單管理範圍 ,並按管理清單要求在開工建設前編製開工前承諾書(附件3) ,在環境信息公開平台(專欄)進行開工前信息公開 。

      2.網上申報

      排汙單位在完成開工前信息公開後 ,應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汙許可證申報材料。

      3.受理

      排汙許可受理工作人員通過深圳市排汙許可管理平台對排汙許可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符合受理條件的進行受理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退回申報材料 ,一次性告知相關規定 。

      4.審查

      排汙許可審核人員對排汙許可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 。按照管理清單要求需要實施總量替代的 ,需要向總量管理部門取得總量指標 。符合審批條件的 ,出具準予許可的意見 。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不予許可的意見 。申報材料需退回修改的 ,退回申報材料並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見 。

      5.辦結

      審批部門作出排汙許可證核發決定 ,設定排汙許可證生效時間為排汙單位預計投產時間(含試運行階段) ,核發排汙許可證 。

      (二)辦理時限

      排汙許可證業務受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 ,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 。

      (三)證後管理

      排汙單位應按照管理清單和排汙許可證要求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排汙許可證生效前 ,排汙單位不得投入生產 ,無需履行環境管理台賬 、執行報告 、自行監測等排汙許可證規定的義務 。實際投產時間早於排汙許可證生效時間的 ,排汙單位應及時申請變更 。

      執法部門應加強對排汙單位的監管執法 ,在排汙許可證生效前檢查項目建設情況 ,檢查是否落實管理清單施工期要求 ,提醒實際投產時間早於排汙許可證生效時間的排汙單位及時申請變更 。在排汙許可證生效後重點檢查排汙單位的現場情況是否與排汙許可證一致 ,是否落實管理清單及排汙許可證的各項管理要求 。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

      各管理局應強化組織領導 ,建立工作機製 ,加強部門協作 ,確保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汙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同時建立工作台賬 ,不斷總結問題 、經驗和做法 ,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探索 ,優化營商環境 ,提升監管效能。

      (二)強化宣傳培訓

      各管理局應做好宣傳,並加大對企事業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培訓指導 ,為銜接試點工作打好基礎 。

      附件 :1.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汙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

      2.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大氣汙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指引

      3.開工前承諾書(大綱)

      4.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汙許可證核發辦事指南


    附件 :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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