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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排汙許可證與建設項目環評銜接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環[2023] 144號)

     2023-07-28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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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排汙許可證與建設項目環評銜接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環〔2023〕144號  

    各有關單位 :

      為深入推進排汙許可製度落實 ,推動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汙許可製度的銜接融合 ,加強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 ,我局製定了《深圳市排汙許可證與建設項目環評銜接試點工作方案》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組織實施 。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4日

      深圳市排汙許可證與建設項目環評銜接試點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排汙許可製度落實 ,推動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汙許可製度的銜接融合 ,加強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落實〈關於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係實施方案〉試點工作方案》(環評函〔2021〕76號) ,結合深圳實際 ,製定本方案 。

      一 、工作目標

      通過探索環評與排汙許可證在管理內容和辦理流程上的銜接 ,推動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汙許可製度的有效聯動 ,試點“一口受理 、同步審批 、一次辦結”的便民服務 ,在生態環境領域創造可複製可推廣的“深圳經驗” 。

      二 、實施範圍

      建設地點位於深圳市 ,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 ,可自願申請排汙許可證與建設項目環評銜接試點 。深汕特別合作區可參照執行 。

      (一)依法需編製審批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

      (二)依法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

      (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排汙許可證由同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

      三 、推動環評與排汙許可證在管理內容上的銜接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在編製過程中 ,除應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求外 ,還應對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明確汙染因子 、確定許可排放限值 、核算汙染物排放量 。同時 ,梳理提取環評文件中對排汙許可證申報具有明確指導意義的內容 ,整合形成排汙信息清單 ,作為環評文件附件 ,實現環評與排汙許可證在管理內容上的融合 。

      (一)規範產排汙信息申報

      環評文件應結合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要求 ,明確主要產品及產能 、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 ,明確大氣汙染物 、廢水汙染物排放口信息以及每個排放口對應的產汙環節、汙染物種類 、汙染防治設施情況 、排放標準和許可排放量 、自行監測要求 ,明確廢氣無組織排放汙染物種類及排放標準 、許可排放量 、自行監測要求 ,明確噪聲產生時段 、排放標準 ,明確工業固體廢物類別 、名稱及去向,形成排汙信息清單(附件1)作為環評文件附件 ,有效銜接排汙許可證填報 。

      (二)規範汙染物排放量核算

      環評文件中的汙染物排放量應按照汙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以及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分別核算 ,取兩種核算結果的較嚴值作為最終汙染物排放量 。依法應當實施總量替代的汙染物需符合總量替代相關要求 。

      (三)規範現有工程排汙許可證回顧評價

      改擴建項目的環評文件應當將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作為現有工程回顧評價的主要依據 ,明確現有工程是否有公眾舉報投訴情況 、超標排放信息(超標的內容及原因) 、非正常工況排放信息 ;明確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 、台賬記錄以及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識別排汙許可證執行過程存在的問題 ,以及下一步需整改的內容 。

      (四)規範附圖文件

      廠區平麵布置圖應包括主要工序 、廠房 、設備位置關係 ,注明廠區雨水 、汙水收集和運輸走向等內容 。生產工藝流程圖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 、產排汙環節 、主要生產設施(設備) 、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等內容 。

      四 、推動環評與排汙許可證在辦理流程上的銜接

      對環評與排汙許可證的辦理流程進行銜接 ,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可以申請深圳市環評與排汙許可協同審批試點 ,同步提交環評和排汙許可證申報材料 ,審批部門同步審查 ,一次辦結兩項行政許可 。

      (一)辦理流程

      1.一次申請

      試點單位可在項目建設前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同步提交環評和排汙許可證申報材料 ,申請深圳市環評與排汙許可協同審批試點 。提交申請後 ,深圳市排汙許可管理平台獲取申報數據 ,將環評申報材料推送至深圳市一窗綜合服務受理平台 ,自動生成環評申報業務 。

      試點單位的環評文件 ,應符合本方案第三點關於環評文件的編製要求 。同時 ,試點單位應提交深圳市環評與排汙許可協同審批知情書(附件2) 。

      2.同步受理

      環評和排汙許可相關工作人員分別通過深圳市排汙許可管理平台和深圳市環評審批平台 ,同步進行環評和排汙許可申報材料形式審查 。符合受理條件的,分別進行受理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通過兩個平台分別退回 ,並在深圳市排汙許可管理平台一次性告知相關規定 。

      3.同步審查

      環評和排汙許可審核人員同步開展環評和排汙許可申報材料實質性審查 。符合審批條件的 ,分別出具準予許可的意見 。任一申報材料不符合審批條件 ,分別出具不予許可的意見。環評申報材料需退檔的 ,通過兩個平台分別退回 ,並在深圳市排汙許可管理平台告知退檔理由 。僅排汙許可申報材料需退回修改的 ,出具環評準予許可的意見 ,退回排汙許可申報材料 。

      4.一次辦結

      審批部門同步作出環評審批和排汙許可證核發決定 ,設定排汙許可證生效時間為試點單位預計投產時間(含試運行階段),同時核發環評批複文件和排汙許可證 。

      (二)辦理時限

      業務受理後 ,環評與排汙許可證辦理的整體時限縮短 ,不超過單獨辦理環評業務的時限 。環評報告書與排汙許可協同審批總時限為18個工作日(包括環評公示15個工作日) ,環評報告表與排汙許可協同審批總時限為11個工作日(包括環評公示10個工作日) 。

      (三)證後管理

      試點單位應按照環評批複 、環評文件及排汙許可證要求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排汙許可證生效前 ,試點單位不得投入生產 ,無需履行環境管理台賬 、執行報告 、自行監測等排汙許可證規定的義務 。實際投產時間早於排汙許可證生效時間的 ,試點單位應及時申請變更 。

      執法部門應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監管執法 ,在排汙許可證生效前檢查環評文件及批複要求落實情況 、“三同時”製度落實情況等 ,提醒實際投產時間早於排汙許可證生效時間的試點單位及時申請變更 。在排汙許可證生效後重點檢查試點單位的現場情況是否與排汙許可證一致,是否落實環評批複 、環評文件及排汙許可證各項管理要求 。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

      各管理局應重視試點工作 ,強化組織領導 ,建立工作機製 ,加強部門協作 ,確保試點工作推進平穩有序 。同時建立“協同審批”台賬 ,不斷總結試點經驗 、問題和做法 ,在試點要求基礎上積極探索 ,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和監管效能提升 。

      (二)強化宣傳培訓

      各管理局應做好試點工作的宣傳 ,加大對企事業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指導培訓 ,為試點工作打好基礎 。

      附件 :1.排汙信息清單(樣例)

      2.深圳市環評與排汙許可協同審批知情書

      3.深圳市環評與排汙許可協同審批辦事指南


    附件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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