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谘詢《振動環境質量標準》相關情況的回複
來信 :
我是一名縣環保部門工作人員 ,最近我局接到群眾舉報 ,反映一家企業生產過程中織布機和空壓機的振動擾民 。我局邀請了第三方監測單位對其振動汙染情況進行了監測 ,在環保部網站查找其應執行的振動排放標準時發現 ,1989年7月1日實施的《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88)已在重新進行修訂編製 ,已分別於2010年11月和2014年7月兩次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 ,但沒有查到重新修編的《振動環境質量標準》有沒有正式出台的情況 。請問 ,如果重新修編的《振動環境質量標準》目前還沒有正式出台 ,在目前情況下 ,1989年實施的《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88)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如果可以繼續使用 ,因為該標準中沒有最大排放限值的說法 ,請問該標準3.1.1表格中的數值是否可以視為最大排放限值 ,企業振動排放是否達標是否可以按照3.1.1表格中的數值進行判斷 。另外 ,想請問一下 ,重新修編的《振動環境質量標準》大約什麽時候可以正式發布 。
一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88)是目前現行有效的環境振動標準 ,仍可繼續使用 。
二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88)3.1.1中的表規定了城市居民區 、商業區 、工業區等6類適用地帶 ,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 、衝擊振動和無規振動鉛垂向Z振級值 ;3.1.3規定了每日發生幾次的衝擊振動最大值的要求 。即由振動源(例如您來信提到的企業生產過程中織布機和空壓機)引起的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 、衝擊振動和無規振動傳至周圍區域敏感建築物處的鉛垂向Z振級 ,不能超過3.1.1中相應地帶的標準值 ;由振動源引起的每日發生幾次的衝擊振動傳至周圍區域敏感建築物處的鉛垂向Z振級最大值 ,不能超過3.1.3的規定要求 。
三 、我部已開展《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88)的修訂工作 ,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製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的規定和要求 ,目前正在完善標準修訂草案 ,爭取盡快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