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執行時段的複函
環評函〔2022〕91 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執行時段請示的函》(寧環函〔2022〕627號)收悉 。經研究 ,函複如下 。建設項目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後發生調整的 ,按照《關於磷化行業企業建設項目及汙染排放有關問題法律適用的複函》(環辦執法函〔2021〕513號)中“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 ,則不屬於重大變動界定範疇”執行 。已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建設項目 ,後續發生調整應判定是否屬於改建 、擴建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特此函複 。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2022年9月20日
一 、如何界定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界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 、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 ,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 ,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界定為重大變動 。
汙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汙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界定是否屬於重大變動 。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界定是否屬於重大變動 。生態環境部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 ,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項目 ,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內容開工建設前 ,向現有審批權限的環評文件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對於原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項目 ,擬重新報批時對照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環評名錄》)屬於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在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前 ,填報並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該項目原環評文件及批複中汙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 、簡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重大變動 ,分以下三種情形辦理排汙許可證 :變動前已取得排汙許可證(涉及本項目)的 ,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 ;變動前已取得排汙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 ,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 ;變動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 ,首次申請排汙許可證 。
二 、如何界定建設項目一般變動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 、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 ,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 ,未列入重大變動清單的,界定為一般變動 。建設項目涉及一般變動的 ,納入排汙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
(二)管理要求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項目 ,建設單位編製《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2 ,以下簡稱《一般變動分析》) ,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 ,明確環境影響結論 。建設單位對分析結論負責 。《一般變動分析》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接受社會監督 。
排汙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一般變動 ,分以下四種情形辦理排汙許可證 :變動前已取得排汙許可證(涉及本項目) ,且對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屬於重新申請情形的 ,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 ;變動前已取得排汙許可證(涉及本項目),且不屬於重新申請情形的 ,申請變更排汙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 ;變動前已取得排汙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 ,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 ;變動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 ,首次申請排汙許可證 。
排汙單位在申請取得或變更排汙許可證時 ,按照一般變動後實際建設的主要生產設施 、汙染防治設施 、汙染物排放口等內容如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 ,將《一般變動分析》和公開情況作為附件 。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項目 ,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 ,將《一般變動分析》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 ,在驗收報告編製完成時 ,與驗收報告一並公開 。
三 、如何界定驗收後變動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後 ,原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 ,且不屬於新 、改 、擴建項目範疇的 ,界定為驗收後變動 。涉及驗收後變動的 ,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前對照《環評名錄》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要求 ,判斷是否納入環評管理 。
(二)管理要求
涉及驗收後變動 ,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納入環評管理的 ,參照改 、擴建項目進行管理 。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後變動發生前 ,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 、核準 、備案)和環評手續 。排汙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後變動 ,按改 、擴建項目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 。
涉及驗收後變動 ,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不納入環評管理的 ,按照《環評名錄》要求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 。排汙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後變動 ,且不屬於《排汙許可管理條例》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情形的 ,納入排汙許可證的變更管理 。排汙單位應提交《建設項目驗收後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3)作為申請材料的附件 ,並對分析結論負責。
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製要求 :建設項目在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生一般變動的 ,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製《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若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製的 ,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製 。
一 、變動情況 。簡述環保手續的辦理情況 、環評批複要求及落實情況 ;從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麵 ,列表闡述實際建設內容 、原環評內容和要求 、主要變動內容 、變動原因 、不利環境影響變化情況 ,對照重大變動清單逐條判定是否屬於一般變動 。
二 、評價要素 。明確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評價等級、評價範圍 、評價標準等是否發生變化 。若發生變化 ,予以更新並說明原因 。
三、環境影響分析說明 。針對建設項目變動前後產排汙環節變化情況 ,分析汙染物濃度 、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並提出達標方案 ;項目變動後各環境要素的影響分析結論是否發生變化 ;分析建設項目變動前後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 ,分析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的有效性 。
四 、結論 。明確項目發生一般變動後 ,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否發生變化 。
建設項目驗收後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製要求 :建設項目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後發生變動的 ,且經確定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範圍的 ,排汙單位(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製《建設項目驗收後變動環境影響分析》 。若排汙單位(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製的 ,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製 。
一 、變動情況 。變動前原已驗收項目環評 、排汙許可 、驗收具體情況 ;從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麵闡述變動內容 ,重點關注排放口位置 、排放口數量 、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變化情況 ,分析變動原因並綜合判定變動內容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管理範圍 。涉及多次驗收後變動的 ,依次注明變動情況 ,明確累積變動的內容 。
二 、環境影響分析說明 。針對驗收後變動導致的產排汙環節變化情況 ,分析汙染物濃度 、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並提出達標方案 ,明確排放種類 、排放總量 、排放濃度是否增加 ;分析驗收後變動導致的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 ,分析原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的有效性 。涉及多次驗收後變動的 ,分析累積變動內容的環境影響 。
三 、結論 。根據驗收後變動內容和環境影響 ,綜合判定是否屬於《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形之一 。如果不屬於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形 ,可以納入排汙許可證變更管理 。涉及多次驗收後變動的 ,按照累積變動內容進行判定。
建設項目驗收後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製要求:建設項目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後發生變動的 ,且經確定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範圍的 ,排汙單位(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製《建設項目驗收後變動環境影響分析》 。若排汙單位(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製的 ,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製 。
一 、變動情況 。變動前原已驗收項目環評 、排汙許可 、驗收具體情況 ;從項目的性質 、規模 、地點 、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麵闡述變動內容 ,重點關注排放口位置 、排放口數量 、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變化情況 ,分析變動原因並綜合判定變動內容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管理範圍 。涉及多次驗收後變動的 ,依次注明變動情況 ,明確累積變動的內容 。
二 、環境影響分析說明 。針對驗收後變動導致的產排汙環節變化情況 ,分析汙染物濃度、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並提出達標方案 ,明確排放種類 、排放總量 、排放濃度是否增加 ;分析驗收後變動導致的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 ,分析原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的有效性 。涉及多次驗收後變動的 ,分析累積變動內容的環境影響 。
三 、結論 。根據驗收後變動內容和環境影響 ,綜合判定是否屬於《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形之一 。如果不屬於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形 ,可以納入排汙許可證變更管理 。涉及多次驗收後變動的 ,按照累積變動內容進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