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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是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的簡稱,指排汙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汙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汙染物的憑證 。我國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無證排汙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 、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關閉 。
一 、排汙許可證是什麽
排汙許可證是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的簡稱,指排汙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汙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汙染物的憑證 。
二 、申領條件
排汙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
排汙單位變更名稱 、住所 、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手續 。
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1)新建 、改建 、擴建排放汙染物的項目;
(2)生產經營場所 、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汙染物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汙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汙染物排放種類 、排放量 、排放濃度增加 。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汙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於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
三 、申領方式
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可以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 。
四 、申領所需材料 申請表包含事項:
(1)排汙單位基本信息:排汙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2)排汙單位環評批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3)排汙單位汙染物因子:汙染物排放種類 、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
(4) 排汙單位汙染物治理:汙染防治設施 、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 、自行監測方案等信息;
(5) 排汙單位生產參數:主要生產設施 、產品及產能 、原輔材料 、產生和排放汙染物環節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情形的情況說明 。
五 、申領特殊情況
(1)屬於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在申請前已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公開基本信息 、擬申請許可事項的說明材料;
(2)屬於城鎮和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汙單位的納汙範圍 、管網布置 、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
(3)屬於排放重點汙染物的新建 、改建 、擴建項目以及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通過汙染物排放量削減替代獲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說明材料 。
六 、 排汙許可證應載明的信息
(1)排汙單位名稱 、住所 、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2)排汙許可證有效期限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3)產生和排放汙染物環節 、汙染防治設施等;
(4)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 、汙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5)汙染物排放種類 、許可排放濃度 、許可排放量等;
(6)汙染防治設施運維要求 、汙染物排放口規範化建設要求等;
(7)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製汙染物排放的要求;
(8)自行監測 、環境管理台賬記錄 、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9)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10)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1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控製汙染物排放的要求 。
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流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收到的排汙許可證申請,屬於本審批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汙單位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可以對排汙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
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標準 、重點汙染物總量控製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汙許可證進行變更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依法對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
八 、無證排汙處罰
我國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無證排汙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
、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關閉
。
對不按證排汙如①超標排放或者超總量排放的,將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
、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關閉;②侵占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
、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將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該法同時還規定,對無證排汙
、不按證排汙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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